【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农业农村局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5-23 16:34:28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 编辑:彭炼 | 作者:徐强          浏览量:1112

谭某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谭某力家地下室发现1头倒在地上的黄牛,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该头黄牛是当事人谭某力从益阳市桃江县某养殖场进购的,当事人将其用电击晕后准备屠宰经营。经现场检查勘验,该头黄牛没有佩戴免疫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官方兽医临床查勘并出具证明,该头黄牛不符合补检条件,不予以补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和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黄牛1头(毛重380千克)收缴销毁,并对当事人谭某力作出处罚款3530元的行政处罚。

许某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8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场门口查获一批生猪。该批生猪未佩戴耳标,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是许某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和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许某军作出处罚款556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彭   炼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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